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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富锦市广宇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88209****602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882民初2313号
    案号 (2019)黑0882执1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5
    发布日期 2019-1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2014年8月1日、2015年2月2日原、被告签订的工业产品买卖合同标的物烘干塔一台、金属仓二台、热风炉一台、提升机六台、输送机十三台及通风炉等附属设备的所有权在被告付清货款前仍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于2018年4月1日前给付原告货款1 013 230元; 三、如逾期给付,原告可随时自行拆除、处分本协议第一项中的合同标的物; 四、拆除上述物品的费用为450 000元由被告承担,在被告已付货款中扣除;剩余450 000元由原告在拆除设备设施后10日内返还给被告; 五、被告付清原告全部款项前,被告如需使用上述烘干塔等设备设施,须经原告同意。否则,视为还款期限届满; 六、如被告发生诉讼,被执行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或公司面临破产,视为被告还款期限届满,原告自行拆除烘干塔等设备设施; 七、案件受理费6 960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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