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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富锦市广宇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88209****602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882民初1417号
    案号 (2019)黑0882执7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9
    发布日期 2019-1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富锦市广宇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贵民工资15 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富锦市广宇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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