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市监四罚处字〔2020〕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处:1、立即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1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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