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房罚决字〔2019〕第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九)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16 |
决定机关 |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辜国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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