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三安监罚〔2018〕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17 |
决定机关 | 三门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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