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华互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6****8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07民初13584号 |
案号 | (2021)粤0307执217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华互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新开支付包销货款1816606.14元及利息(以每期应付包销款金额为基数,自每期应付款项到期日次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信阳宝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曹家富、汪开江对被告深圳市华互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信阳宝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曹家富、汪开江承担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深圳市华互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深圳市华互食品有限公司、信阳宝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曹家富、汪开江负担10500元(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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