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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1371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21民初2580号
    案号 (2017)赣0121执13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3
    发布日期 2017-1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舒华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 二、被告胡吉平对被告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胡吉平、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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