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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鹏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30058****305J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04民初996号
    案号 (2018)赣0104执2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1
    发布日期 2018-03-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03000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延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以未付货款10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8月28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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