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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长兴电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522MA****9H0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8038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62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7-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周春平与被告安徽云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签订的《小瓶你好-城市独家合作协议》、张建国与安徽云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电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签订的《小瓶你好-直营店加盟合作协议》;二、被告安徽云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春平返还电瓶押金、开发保证金等共计人民币156733元,被告安徽云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电云新能源科-9-技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周春平60000元;三、驳回原告周春平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8元,由原告负担819元,被告负担21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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