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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长兴电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522MA****9H0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13160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6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潘号号与被告电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云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6日签订的《小瓶你好-实体店加盟合作协议》;二、被告电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云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号号返还加盟费及电瓶保证金43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合计44000元;三、驳回原告潘号号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潘号号负担150元,被告电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云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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