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长兴电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522MA****9H0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11民初8039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38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张建国与被告安徽云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签订的《小瓶你好-城市独家合作协议》、张建国与安徽云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电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签订的《小瓶你好-直营店加盟合作协议》以及2019年1月11日签订的《小瓶.你好-直营店加盟合作协议》;二、被告安徽云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建国返还电瓶押金、开发保证金及承担装潢损失共计人民币138687元,被告安徽云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电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张建国6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建国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1030元,被告负担1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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