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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嘉迪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7MA****WPX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607民初2221号
    案号 (2021)粤0607执14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8-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东华滤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嘉迪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佛山市嘉迪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滤净化技术有限公司退还货款56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以货款5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货款560000元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佛山市嘉迪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滤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担保费损失2807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华滤净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421元、保全申请费3327元,合计87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嘉迪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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