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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和市国罚〔2016〕4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你单位未在2016年6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7-12
    决定机关 和田市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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