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和市国罚〔2016〕4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你单位未在2016年6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7-12 |
决定机关 | 和田市国家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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