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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7〕140003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锦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锦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该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者高层建筑。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杭州锦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内的建设银行(账号为: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7年8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07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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