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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赣市土行罚决字[2017]第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法占地
    行政处罚内容 1、三十日内退还在沙河镇坳下村非法占用的土地。2、三十日内将罚款缴至赣州市财政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1
    决定机关 赣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