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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瑞祥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世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361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滨港民初字第5344号
    案号 (2015)滨港执字第016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0
    发布日期 2016-04-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世文、被告天津瑞祥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卞其君借款2000000元人民币,并自2014年3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原告2000000元人民币本金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倪玉琴、被告苏景福、被告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万码畜牧有限公司、被告方莘、被告天津福通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人民币、公告费560元人民币,由被告方世文、被告天津瑞祥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倪玉琴、被告苏景福、被告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万码畜牧有限公司、被告方莘、被告天津福通木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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