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瑞祥发工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方世文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636191-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滨港民初字第5343号 |
| 案号 | (2015)滨港执字第0085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6-09 |
| 发布日期 | 2016-08-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世文、被告天津瑞祥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卞其君借款700000元人民币,并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原告700000元人民币本金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倪玉琴、被告方莘、被告张世强、被告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万码畜牧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元人民币、保全费5000元人民币,由被告方世文、被告天津瑞祥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倪玉琴、被告方莘、被告张世强、被告被告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万码畜牧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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