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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00MA****FX3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5民初6603号
    案号 (2021)苏0205执9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3-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至2020年12月1日,第一建筑公司确认结欠绵亿公司货款本金31347846.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为2541131.72元;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实际支付情况计算,见本协议第二项);二、付款方式及期限:第一建筑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前支付货款2000万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货款200万元;2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货款300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货款6347846.03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利息4701445元(包括:①截至2020年12月1日的利息2541131.72元;②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以6347846.0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以上均按月利率1.5%计算得利息2160313.28元);三、若第一建筑公司提前支付货款,则绵亿公司同意减免提前支付货款部分提前支付期间按月利率1.5%计算的相应利息,该部分利息在2021年11月30日支付的4701445元利息中直接扣除;若第一建筑公司迟延支付货款且不超过15日,则第一建筑公司另需承担逾期支付货款部分逾期支付期间按月利率1.5%计算的相应利息,该部分利息于2021年11月30日一并支付;四、若第一建筑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绵亿公司有权以货款31347846.03元、律师费110358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5000元、诉讼费用113444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的利息2541131.72元;202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货款31347846.03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剩余全部款项立即申请法院执行;五、上述款项,货款本金部分支付至绵亿公司账户,利息部分支付至绵亿公司指定收款人黄珍珍账户(户名:黄珍珍;开户行:农行无锡东亭支行;账户:6228450430061661018);六、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3解协议笔录上签名起生效。八、案件受理费216888元,减半收取1084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13444元,由绵亿公司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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