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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消)行罚决字〔2020〕01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个人)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海曙区大梁街48号财政局一楼大厅(账号:21030122301000009,户名:罚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31
    决定机关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