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7〕00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启运路297号的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7年3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31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韩春萍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