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嘉兴侨乡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81695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481诉前调确673号 |
案号 | (2022)浙0481执15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5-07 |
发布日期 | 2022-06-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庄起飞归还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07290.17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25日)及此后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赔偿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律师代理费用损失6000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5000元。 2、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有权就上述第1项确定的款项对被执行人嘉兴侨乡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华南街15号商务楼301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408号)、302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52号)、303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53号)、304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54号)、305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55号)、306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56号)、307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57号)、308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58号)、309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59号)、310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60号)、311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61号)、401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62号)、402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63号)、403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64号)、404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65号)、405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66号)、406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67号)、407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68号)、408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69号)、409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70号)、410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71号)、411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72号)、501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73号)、502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74号)、503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75号)、504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76号)、505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677号)、506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78号)、507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79号)、508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80号)、509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81号)、510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82号)、511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83号)、601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84号)、602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85号)、603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86号)、604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87号)、605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88号)、606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89号)、607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90号)、608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91号)、609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92号)、610室(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93号)、611(嘉房权证南字第00744694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执行申请费682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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