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建水处罚〔2021〕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南海区里水镇的佛山市南海区和顺江华铝金属制品厂厂区内设置有一处储罐容量为60m3的天然气储罐的天然气气化站,佛山市南海区和顺江华铝金属制品厂涉嫌在不具备使用、储存燃气的安全条件使用、储存燃气。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责令停止使用该气化站储存、使用燃气,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处罚人佛山市南海区和顺江华铝金属制品厂处以人民币叄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5 |
决定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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