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74****3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民终4472号 |
案号 | (2021)粤1972执141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9616976】。一审判决:一、确认原告王力强与被告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龙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13日解除;二、限被告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龙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力强支付经济补偿金11593.13元;三、限被告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龙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力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735.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274.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0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9575.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30元、鉴定费和检查费434.5元;四、限被告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龙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力强支付2019年12月的工资1795.06元;五、限被告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龙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力强支付高温津贴1229.03元;六、驳回原告王力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申请免交),由被告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龙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龙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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