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74****343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2民初18660号、(2019)粤民终5926号 |
| 案号 | (2019)粤1972执1024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中凯条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53780元、违约金370756元、律师费128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15739.75元;二、被告谢高日、姚培生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被告李军庆在货款1370550元、违约金137055元、律师费86745.6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10666.83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谢高日、姚培生负担,被告李军庆在13125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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