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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8168****55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10615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1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碧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402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114020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92元,减半收取75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46元,由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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