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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标准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20376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91民初2903号
    案号 (2017)辽0191执3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2
    发布日期 2018-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标准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洪波垫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中企业应承担部分12,110.59元; 二、驳回原告洪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迳行给付原告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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