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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80068****98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民初759号
    案号 (2020)辽01执13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都支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两份(合同编号为SY0810120180019号、SY0810120180020号)项下拖欠的借款本金69,487,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共计5,085,375.64元,自2019年5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唐月平、王轶超对本判决第一项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的保证人,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66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唐月平、王轶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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