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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裕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300MA****310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06民初31896号
    案号 (2021)沪0106执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3-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裕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自2020年9月起至2021年7月止分十一期向原告上海璞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本金6,831,466.07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61,891.51元以及以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各期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化13%的标准向原告上海璞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具体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见还款计划表;   二、案件受理费59,868元,减半收取为29,9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934元,由被告浙江裕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应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上海璞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   三、被告浙江裕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原告上海璞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自逾期之日起以全部未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被告梁君懿对被告浙江裕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君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裕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陈光剑对被告浙江裕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光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裕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陈妙蕾对被告浙江裕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妙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裕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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