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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192779-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4民初737号
    案号 (2021)京04执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1-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各方确认本案编号为(2019)京银授额字第000382号的《额度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全部于2020年8月11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以下金额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偿还编号为(2019)京银授额字第000382号的《额度贷款合同》项下未了结的全部债务:1.借款本金余额12 900万元,利息3 195 437.5元;2.罚息、复利(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5.655%的标准计算); 三、如果被告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二项所述时间全额偿付应付款项,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有权就被告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全部剩余款项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由被告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靖对本调解书所确定的被告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靖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案件受理费702 777元,减半后为351 389元,均由被告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靖负担(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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