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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高传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MA****A2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91民初591号
    案号 (2020)苏0191执10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南京高传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恒俭工资96098.35元、经济补偿138174.78元、报销款9116元,合计243389.13元;二、驳回原告王恒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保全费3066元,由原告王恒俭负担1601元,被告高传公司负担14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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