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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25007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侯民初字第1832号
    案号 (2015)武侯执字第035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5
    发布日期 2016-10-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易安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学莲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易安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学莲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3日始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40元,由被告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易安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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