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呼工商赛广处字(2017)第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发布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7 |
决定机关 |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高小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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