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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10008****886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4民初829号
    案号 (2019)豫0184执36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19-10-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马清臣、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沈汉清、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洪灏质量保证金1,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马清臣、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沈汉清、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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