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税稽罚[2020]26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金康医药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共取得10份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09338822、22278950-22278951、09468536-09468538、09468550、02193377、02193384、02675595,发票金额为319668.16元、税额为9590.04元,价税合计329258.20元。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列支。其中:2017年9月,你单位从樟树市通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取得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68932.04元,税额2067.96元,价税合计71000.00元,已在2017年9月全额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000.00元。2018年1月至5月,你单位从天门市康瑞德医疗咨询有限公司、樟树市鸿枢医药咨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取得9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250736.12元,税额7522.08元,价税合计258258.20元,已在2018年1月至5月列支费用258215.8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8215.80元。(二)你单位为推广产品扩大销售,在2017—2018年销售费用中列支加油卡等礼品、业务招待、交通费、讲课费等费用734149.48元(其中无票据列支的讲课费41950.00元在2018年汇算清缴时已作纳税调整),692198.48元未并计业务招待费,并计后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均未超过当年度营业收入的5‰,所以按发生额40%作纳税调整。其中:2017年在“销售费用”中列支金额158230.00元未并计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292.00元。2018年在“销售费用”中列支礼品金额183834.00元、列支交通费用金额350135.48元,共计533969.48元未并计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3587.79元。上述行为同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4956.40元,其中:2017年在“销售费用”列支金额15823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58230.00×20%=31646.00元。2018年在“销售费用”列支礼品、交通费金额533969.48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应补缴个人所得税533969.48×20%=106793.90元。2018年在“销售费用”列支讲课费金额4195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1950.00÷(1+3%)×(1-20%)×20%=6516.50元。以上两项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4292.00元。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2790669.97元,本次调整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2924961.97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为3231240.4925元,已缴3197667.49元,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33573.00元。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71803.59元。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41562148.86元,本次调整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2033952.45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0508488.11元,已缴10390537.22元,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17950.90元。以上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1523.90元(其中:2017年企业所得税33573.00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117950.9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44956.40元(其中:2017年个人所得税31646.00元,2018年个人所得税113310.4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处少缴企业所得税151523.90元50%的罚款,计75761.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税款6516.50元50%的罚款,计3258.2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09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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