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吴江龙伟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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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吴江龙伟纺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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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吴江龙伟纺织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吴江市信恒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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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吴江龙伟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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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吴江市信恒纺织有限公司、苏州中亚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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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继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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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常芳与吴江龙伟纺织有限公司、胡重实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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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常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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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常芳与吴江龙伟纺织有限公司、胡重实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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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常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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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胡重实、常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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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江龙伟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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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吴江龙伟纺织有限公司与常芳、胡重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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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吴江龙伟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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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苏州市吴江区凯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江龙伟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四海纺织工艺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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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凯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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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与吴江市信恒纺织有限公司、苏州中亚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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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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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水荣等与龚水荣、王爱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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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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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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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11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市吴江区凯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龙伟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四海纺织工艺厂 龚水林 王秀英 龚水海 蔡文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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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龙伟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四海纺织工艺厂、龚水林、王秀英、龚水海、蔡文英: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凯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龙伟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四海纺织工艺厂、龚水林、王秀英、龚水海、蔡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118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姚松杰联系电话:0512—63493841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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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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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11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市吴江区凯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龙伟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四海纺织工艺厂 龚水林 王秀英 龚水海 蔡文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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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龙伟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四海纺织工艺厂、龚水林、王秀英、龚水海、蔡文英: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凯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118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年1月22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日承办法官:姚松杰联系电话:0512—63493841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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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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