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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张环罚﹝202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壹十万零陆佰贰拾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5
    决定机关 河北省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