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五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5897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51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恢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4
    发布日期 2018-0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佛山市泰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还融资贷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3年12月19日的利息670533.42元及相应夏爾了夯别以年利率7.88853%,8.58858%、7.87358%、7.87137%、7.87137%标准对利息321110.78元、95428.67元、87484.22元、83254.88元、83254.88元许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以10000000元、5000000元、5000000元、5000000元、5000000元为本金,分别按年利率7.88853%,8.58858%,7.87358%、7.87137%、7.87137%计算利息】;2、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永胜街11号2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054125号)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且以不超过所担保的最高额本金21805000元及其相对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费用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189号301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050033584号)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且以不超过所担保的最高额本金20005200元及其相对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费用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五峰贸易有限公司、霍健文、龙剑红、何嘉敬、关敏玲对被告佛山市泰良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5、本案受理费195652.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00652.6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500元,由被告佛山市泰良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五峰贸易有限公司、霍健文、龙剑红、何嘉敬、关敏玲连,带负担200152.66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