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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浮市鸿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邝颂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6423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5302民初1411号
    案号 (2017)粤5302执4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7
    发布日期 2017-04-2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云浮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市鸿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均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55203元及违约金164192元,该款被告同意分两期归还: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155203元,2017年3月18日前支付违约金164192元。   二、如被告云浮市鸿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协议履行,原告云浮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全额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609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045元,由被告云浮市鸿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云浮市鸿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3月18日前返还给原告云浮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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