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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劲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8058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徐商初字第00329号
    案号 (2018)苏0305执21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8
    发布日期 2018-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前偿还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9月20日的利息数额为1153817.24元,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逾期利率分别计算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徐州胡大祥太空饮品有限公司、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劲松、张永雪、刘鹏、姚公良、王秀云、刘大勇、张爱荣对被告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州胡大祥太空饮品有限公司、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劲松、张永雪、刘鹏、姚公良、王秀云、刘大勇、张爱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保证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900元,由被告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胡大祥太空饮品有限公司、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劲松、张永雪、刘鹏、姚公良、王秀云、刘大勇、张爱荣共同负担(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已预缴,由被告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胡大祥太空饮品有限公司、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劲松、张永雪、刘鹏、姚公良、王秀云、刘大勇、张爱荣于2014年12月5日前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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