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劲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8058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云民初字第01678号 |
案号 | (2017)苏0303执3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23 |
发布日期 | 2017-02-2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胡大祥太空饮品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及收益257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2570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2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州胡大祥太空饮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8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860元,由原告徐州胡大祥太空饮品有限公司负担55130元,由被告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0730元(因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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