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劲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8058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徐商终字第1099号 |
案号 | (2016)苏0303执9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1 |
发布日期 | 2016-10-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大汉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江苏国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自2015年1月6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利息,但利息及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三、变更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江苏国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按年利率13.8%,借款本金800万元计算自2014年3月13日至2015年1月5日的利息,借款本金700万元计算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5日利息,借款本金1500万元计算自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1月5日的利息,利息总额减去被告已付利息21.376667万元)”为“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江苏国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以8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利息;以7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利息;以15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利息,利息总额扣除已付利息21.37666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8570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国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70元,由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汉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5000元,于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10600元,由上诉人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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