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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正大祥和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30379****448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1302民初2347号
    案号 (2019)辽1302执1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6
    发布日期 2019-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新康达医药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660万元,利息4,026,746.22元,复利1,161,791.13元,合计11,788,537.35元,并自2017年5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给付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辽宁正大祥和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正大祥和养殖有限公司、吕福祥、吕福洲、丁晓艳、丁萍和丁武对上述款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辽宁新康达医药有限公司的追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31元(原告缓交,执结前交纳),由被告辽宁新康达医药有限公司、辽宁正大祥和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正大祥和养殖有限公司、丁萍、吕福洲、吕福祥、丁晓艳和丁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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