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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廊坊市三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03MA****P28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003民初6859号
    案号 (2019)冀1003执13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4
    发布日期 2019-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市赤水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史文祥借款本金428734.44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16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刘晓霞、廊坊市三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启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廊坊市康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派科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被告廊坊市赤水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0元,保全费2770元,均由被告廊坊市赤水源商贸有限公司、刘晓霞、廊坊市三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启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廊坊市康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派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市赤水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史文祥借款本金428734.44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16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刘晓霞、廊坊市三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启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廊坊市康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派科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被告廊坊市赤水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0元,由被告廊坊市赤水源商贸有限公司、刘晓霞、廊坊市三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启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廊坊市康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派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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