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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宝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358****544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23民初2676号
    案号 (2020)皖0223执恢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宝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芜湖宝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所有权证号为南陵县字第20146020至20146023号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南国土资国用(2012)第4-(12)-2号的工业用地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芜湖宝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计取95,1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0,150元,由被告芜湖宝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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