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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攸县莲盛花炮厂(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22359****110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421民初126号
    案号 (2021)湘0421执6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4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攸县莲盛花炮厂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小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款355 405.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02元,减半收取3401元,由被告攸县莲盛花炮厂负担3301元,由原告常小美负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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