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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主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安晓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5008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沈中民三初字第00244号
    案号 (2018)辽01执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30
    发布日期 2018-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主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5,351,543.21元; 二、被告辽宁主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代偿金利息(以15,351,543.21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但以总额不超过3,070,308.64元为限); 三、被告辽宁主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0元; 四、被告韩清萍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被告路恩馨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被告安晓芬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七、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路恩馨提供的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路恩馨的,座落于沈河区奉天街346号(1-10-10),建筑面积58.85m2,房屋证号为沈房权市中心字第N060051515号;座落于皇姑区昆山中路147号(1-5轴A-J轴),建筑面积635.83m2,房产证号为沈房权市中心字第N060479240号的两处房产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对李文革提供的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文革的座落于皇姑区崇山中路69号(1-12-2),建筑面积120.6m2,房屋证号为沈房权市中心字第N060008243号的房产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对韩清萍、路恩馨提供的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韩清萍、路恩馨的座落于铁西区奖工南街31-2(2-27-3),建筑面积65.28m2,房屋证号为铁西字第NO50082723-2、沈房权证铁西字第N050082723-1的房产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谢然、潘春玲提供的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谢然、潘春玲的座落于皇姑区长江108-3(1-5-4)号房产,建筑面积92.47m2,房屋证号为沈房权市中心字第N060367012-1号、沈房权市中心字第N060367012-2号;房屋证号为沈房权证皇姑字第N040063554-1、第NO40063554-2号的两处房产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对孙跃辉、蔺友石提供的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孙跃辉的座落于皇姑区昆山中路13-1号(3-5-2)房产,建筑面积120m2,房屋证号为房权证皇姑字第165126号的房产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辽宁主角科技有限公司、韩清安晓芬、韩清萍、路恩馨、谢然、潘春玲、孙跃辉、蔺友石、李文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5110,232)?)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二、驳回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050元,由被告辽宁主角科技有限公司、安晓芬、韩清萍、路恩馨、谢然、潘春玲、孙跃辉、蔺友石、李文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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