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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华衍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9305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2301民初5718号
    案号 (2017)新2301执13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4
    发布日期 2017-09-22
    已履行 143162.42
    未履行 3826340.68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支付货款3708963.1元; 二、被告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36446元(截止2016年10月10日),从2016年10月1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5%计算; 三、被告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给付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5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负担500元,由被告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负担19094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在本案执行时按照判决书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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