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华衍文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930591-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126民初1397号 |
| 案号 | (2017)冀1126执22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故城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3-13 |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同业冶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价款2449814.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4206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以1976514.78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日开始计算;以359093.38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日开始计算;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均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98元,减半收取131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199元。由被告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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