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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17]13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情况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1日上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浙江宏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22日至今,浙江宏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在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的情况下未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相关情况,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宏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罚款三千元并处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1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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