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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公(浬)行罚决字[2021]045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8日下午2点多,诸暨市南城电镀有限公司员工傅某根在明知自己没有危化品操作相关资质、证件的情况下,仍去运输单位内存放的危化品氰化钠,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诸暨市南城电镀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浬浦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